三亚市企业信用修复2023年申请管理办法(条件、材料)bob客户端下载

  bob客户端下载近日,《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在2019年版基础上进行修订,明确信用修复的3个条件和8种不予以信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失信信息披露期内,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失信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满足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准终止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修复程序、数据和资料管理、责任监督、附则六部分内容,适用范围涵盖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对信用修复的管理活动。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失信认定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修复需要满足:一般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三个月,严重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六个月;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且社会负面影响基本消除;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未停止失信行为的;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最短公示期限未届满;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未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和提交信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相对人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该信用修复无效;以欺骗、伪造、变造等手段办理信用修复,一经查实,该信用修复将予以撤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被修复的失信信息,同时将此列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

  市发改委(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发布后,将进一步鼓励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完善自身信用,建立健全三亚市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全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完善三亚市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管理办法》在2019年版基础上进行修订,明确信用修复的3个条件和8种不予以信用修复的情形。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修复程序、数据和资料管理、责任监督、附则六部分内容,适用范围涵盖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对信用修复的管理活动。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失信认定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

  信用修复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失信信息披露期内,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失信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满足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准终止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bob客户端下载,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相对人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该信用修复无效;以欺骗、伪造、变造等手段办理信用修复,一经查实,该信用修复将予以撤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被修复的失信信息,同时将此列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

  《管理办法》发布后,将进一步鼓励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完善自身信用,建立健全三亚市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全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完善三亚市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所以,华仁征信提醒自然人和法人,守护个人和企业良好征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申请企业信用修复。

  第一条为引导三亚市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进一步完善失信修复机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良好信用,鼓励失信法人和自然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规范全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红黑名单”信息)。

  第四条信用修复是指法人和自然人在不良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满足第八条所列的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对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对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组织有关认定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第七条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且社会负面影响基本消除。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二)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bob客户端下载、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一)、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证明材料。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在申请时,应作出信用承诺,包含以下内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二)机构受理。信用修复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实地调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信用修复行为真实性、改正成效进行认定。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失信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bob客户端下载。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三)修复意见。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信用信息查询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九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数据处理。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报送至同级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向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信用修复决定书》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相关法人和自然人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该信用修复无效,失信主体以欺骗、伪造、变造等手段办理信用修复,一经查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按流程由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书面通知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被修复的不良信息或撤销原信用修复标注。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时作为严重失信信息记入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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